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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曝光台】酒驾典型案例

2016-12-23 鹤壁交管微发布


为进一步增强震慑警示效果,全面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,扩大社会影响,营造浓厚舆论氛围,共同打造文明交通、和谐交通、法制交通的新局面,根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部署,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决定将每月25日定为“交通违法曝光日”。

酒驾典型案例

1、曹普印,男,1965年6月23日,身份证号:410621196506XXXXXX,户口所在地: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大来店镇。 2016年11月14日21时0分,曹普印驾驶牌号为豫FCX596的小型汽车行至黎阳路高速公路东段,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被民警当场查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决定给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,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

2、焦长岭,男,1985年10月5日,身份证号:410611198510XXXXXX,2016年11月30日22时1分,焦长岭驾驶牌号为豫F01345的小型汽车行至黎阳路与蓬莱路交叉口900米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,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,被民警当场查获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,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条、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对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,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。


3、2016年12月1日13时40分,常爱军驾驶牌号为豫FR0200的低速车行至河南省鹤壁市东施线5公里五岩山路段,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被鹤山区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当场查获。民警当场就闻到他一身酒气,当即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做体内酒精含量检测,结果为36毫克/100毫升,确认常爱军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 

因常爱军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,对常爱军作出暂扣C3驾驶证6个月,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。因C1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并根据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第七十八条、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,该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依法注销。


4、2016年12月5日21点26分,尹凡(C1驾驶证,410103199505XXXXXX)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8V16R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永定219省道与大海线交叉口北50米处路段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,经检查,尹凡实施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,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,尹凡酒精含量为71mg/100ml,随即将其带回大队处理。浚县交警大队依法对尹凡酒后驾驶处以罚款1500元罚款、记12分、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。


5、2016年12月1日20点50分,臧素奎(身份证号410622198009XXXXXX)驾驶豫FCC899机动车行驶至淇县大海222省道50公里时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,经检查,臧素奎实施了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,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,臧素奎酒精含量为50毫克/100毫升,随即将其带回大队处理。淇县交警大队依法对臧素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以记12分,罚款1500元,暂扣驾驶证6个月。


6、2016年12月2日16点40分,李文兵(身份证号410523197502XXXXXX)驾驶苏K9118G机动车行驶至淇县京深路107国道606公里时,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,经检查,李文兵实施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,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,李文兵酒精含量为77毫克/100毫升,随即将其带回大队处理。淇县交警大队依法对李文兵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以记12分,罚款1900元,暂扣驾驶证6个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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